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政策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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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精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政策及操作要求如下:
一、政策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4、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具体要求
1、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2、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3、鼓励用人单位办理集体委托存档业务,加强档案材料收集,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4、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三、新余市人才流动中心概况
新余市人才流动中心(江西赣中人才市场)隶属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致力于为广大社会人才提供“专业、规范、优质、高效”的档案管理、公共就业及相关服务工作。
咨询电话:0790-645385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2198800(人才招聘市场)